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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研究型医院学会医学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4/04/28 文章来源:本站

江苏省研究型医院学会医学科技奖奖励

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江苏省研究型医院学会一届五次理事会202212月16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江苏省研究型医院学会医学科技奖(以下简称:苏研会医学科技奖)奖励工作,保证苏研会医学科技奖评选质量,根据江苏省研究型医院学会医学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研究型医院学会医学科技奖各奖项(即:临床医学科学家奖、临床医学创新奖临床医学青年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苏研医学科技奖评选,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医学科学技术高峰,促进医学研究创新与应用,为健康中国战略实施作贡献。

第四条 苏研医学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苏研医学科技奖是江苏省研究型医院学会授予获奖个人或项目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苏研医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苏研会医学科技奖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学会奖励管理部门负责苏研会医学科技奖的具体组织、管理与服务工作,苏研医学科技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条件

第七条 苏研医学科技奖主要奖励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关企业从事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并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或项目及相关人员。

第八条 苏研医学科技奖获奖个人或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学术作风严谨端正,且具备下列评审标准条件:

(一)临床医学科学家奖获奖者

在医学研究创新与应用中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要贡献,长期从事医学研究和临床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对本专业领域有深入研究和深厚造诣,取得重大原创性基础和临床医学研究成果,科研学术成果应用率高,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德高望重,社会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著名专家、学者。

(二)临床医学创新奖获奖项目

在基础医学或临床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基础医学研究中或临床诊断治疗中,取得系统性或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属于原始创新,学术上属国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引领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基础医学或临床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上取得了重要性进展,在基础医学研究中或临床诊断治疗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或自主开发新技术,学术上属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或者具有完善的临床与科研融合发展的转化医学模式,科研工作寓于临床实践之中,临床工作植根于科学研究中,科研课题的提出来源于临床,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于临床,形成完善转化平台、优化转化流程、提高转化效益的良性循环;转化项目取得具有实际和有重要显示度的转化医学成果(如基础研究发现指导了新药研发形成产业化,或新器械研发,或临床治疗术式等),成果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具有重要临床应用价值,并广泛推广应用,显著推动了本学科或专业科技进步;与转化成果相关的高影响因子论文不断涌现,转化成果获得有关机构认定和社会广泛的认可,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特别鼓励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转化成果,研制开发效果确切的新药品、新器械和新设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CFDA创新产品审批资格证书;产品已经产业化,并能够参加展览展示。其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临床医学青年奖获奖

在医疗卫生事业和生命科学领域取得重要的、创造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在医学和生命科学技术普及、成果推广转化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临床医疗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不得超过 45 周岁

第三章 评审、监督机构

第九条 苏研会医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评审专家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苏研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二)审定苏研会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苏研会医学科技奖评审、奖励、表彰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苏研会医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委员7至9人,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学会会长任主任委员。苏研会医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委员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学会相关领导和奖励管理部门、社会知名医学专家、学者等有关人员组成。委员人选由学会奖励管理部门提出,会长办公会审议,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十一条 苏研会医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下设苏研会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苏研会医学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苏研会医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苏研会医学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苏研会医学科技奖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苏研会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由9至11名评审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每届委员由苏研会医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成员从评审专家库中抽组。

第十三条 苏研会医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下设苏研会医学科技奖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苏研会医学科技奖的评审、异议及其处理、授奖等工作进行监督;

(二)向苏研会医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三)对完善苏研会医学科技奖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苏研会医学科技奖监督委员会由5至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由学会监事会代表、社会知名医学专家、学者、奖励资金出资方代表组成,每届委员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苏研会医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研究审定。

第四章 推荐

第十五条 苏研会医学科技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款的规定和当年学会开展苏研会医学科技奖评选工作通知要求进行推荐。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苏研会医学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应当征得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我国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以及我国公民在中国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国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推荐为苏研会医学科技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

第十八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苏研会医学科技奖评审。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医疗新技术、产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苏研会医学科技奖评审。

第二十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一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初评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由奖励办公室提交苏研会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学会官方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天。

第二十四条 苏研会医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对苏研会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苏研会医学科技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苏研会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三)苏研会医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四)苏研会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五)临床医学科学家奖的人选,以及临床医学创新奖的一等奖应当由苏研会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临床医学创新奖的二等奖临床医学青年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未获得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的候选人、候选项目,自然淘汰,不得获奖。

以同意获奖的得票数排序,按获奖比例由高到低确定获奖者。

同意获奖的得票数相同且超过获奖比例时,需按N选1或N选2的方法进行第二轮、第三轮投票确定获奖者。

(六)经上级主管部门许可,拟以学会名义推荐申报省部级、国家科学技术奖评选的候选项目,应从对应的苏研会医学科技奖一等奖获奖项目中产生,按下达的指标以评审表决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得票数相同的,提交苏研会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讨论,并以票决形式确定推荐候选项目。

第二十六条 苏研会医学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苏研会医学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七条 苏研会医学科技奖接受社会的监督。临床医学科学家奖、临床医学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候选人、候选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苏研会医学科技奖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奖励办公室负责对异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项目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复议。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苏研会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三条 学会奖励管理部门对苏研会医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结果进行核准,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临床医学科学家奖、临床医学创新奖临床医学青年奖由江苏省研究型医院学会颁发证书和奖杯、奖金。

当年奖金数额由苏研会医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提出,学会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江苏省研究型医院学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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