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换届备案
Q19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到期,如何换证?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到期,需进行换届选举,完成换届备案有关工作后,才能换领新证书。换届会议召开前将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30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预审。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审核通过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在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证书。
Q20
社会组织如何开展换届工作?
社会组织应按照《章程》和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编制的《换届工作指引》开展换届筹备工作、召开换届大会、开展换届选举、进行换届备案、变更登记信息、申领新证书等工作。可在省属社会团体交流群(QQ:220943575)、省属基金会交流群(QQ:156770091)、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交流群(QQ:280809868)中下载文件《换届工作指引+表格》。
Q21
社会组织负责人包括哪些人?
社会团体、基金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以及行政负责人,其中行政负责人是理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表述为: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团长、馆长等。
——《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工作的通知》(苏社管联办〔2018〕1号)
Q22
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有哪些规定?
(1)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应当具备章程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任职条件,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任期不超过两届;基金会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基金会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得由在职公务员兼任。
(2)基金会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3)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
(4)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一般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实行会长(理事长)轮值制的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可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因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载明;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行业协会商会的会长、秘书长不能来自于同一工作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270号)、《江苏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苏社管〔2016〕19号)
Q23
社会组织如何申请延期换届?
社会组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填报《社会组织延期换届审批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民政部公开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Q24
届期内如何进行负责人、理事或监事人员变更?
社会组织届中需调整、增补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以及监事、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民主选举等相关程序。涉及负责人变动的,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政部公开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工作的通知》(苏社管联办〔2018〕1号)
Q25
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否需要进行公示?
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对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存量社会组织拟变更的新任负责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要出具任前公示说明。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工作的通知》(苏社管联办〔2018〕1号)
(三)年检年报
Q30
什么是社会组织年检年报?
(1)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依法按年度对除认定为慈善组织之外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
(2)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简称年报,是指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是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方式之一,也是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第27号令)、《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第30号令)
Q31
为什么要开展年检年报工作?
(1)法律法规要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2)监管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开展年检年报工作有利于及时发现并解决社会组织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Q32
社会组织在开展年检年报工作时,业务主管单位应承担哪些职责?
(1)初审年度工作报告。对年检年报相关材料审核把关,对所属社会组织年度活动情况作出具体评价,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完善建议意见,重点关注年度工作报告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
(2)督促社会组织按时参加年检年报。对于未参加年检年报的社会组织,视情节约谈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协助省民政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Q33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论有哪些,评定标准是什么?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参检社会组织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实现覆盖,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参检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详见问答34、35、36),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Q34
社会团体存在哪些情形,会给予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有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登记管理机关抽查审计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9)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0)其他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Q35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哪些情形,会给予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已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的;
(16)未按要求报送年检材料,或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Q36
基金会存在哪些情形,会给予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5)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6)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
(7)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
(8)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9)公益事业支出未达到规定额度的;
(1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超过规定额度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3)基金会净资产低于法定的原始基金数额的;
(14)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15)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1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9)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四)分支机构
Q37
社会组织是否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基金会可以依法依规依章程设立分支机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Q38
社会团体如何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要求,我省已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
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代表)机构。社会团体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时要严格履行审核把关义务,对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对设立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与自身宗旨、业务范围和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对于确有必要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要按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报告或者批准手续后,按程序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鼓励社会团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及时将表决结果对外发布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Q39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有哪些注意事项?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为分支(代表)机构制作和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2)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3)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在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称呼上要注意与社会团体法人作出区分。
(4)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分支(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社会团体要对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从严审查把关;对分支(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加强全流程监管,不得以任何名义与非法社会组织发生勾连;对分支(代表)机构全部收支要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对分支(代表)机构印章要实施统一保管,并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存用印登记表。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所属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社管〔2014〕51号)
来源: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